我在馬祖兩年,回到台灣跟著部隊跑,後來跟開發隊到志學挖石頭,石頭挖起來築堤防、造田。後來到南平,我已40歲了,準備退伍。那時在南平,我有客運月票到花蓮,和電影月票,常到花蓮看電影,有一個小孩每次都跟我要兩塊錢,有一次我就跟著他回家,看到他媽媽在賣麵,聽不懂我講的話,就叫她先生出來,原來是老鄉在公家單位做事,聊得很高興,知道我還沒成家,就幫我作媒。太太是太魯閣族姑娘,當時才16歲,丈人上山伐木受傷,躺著不能動,丈母娘開口要一萬六千元聘金,當時最大面額的鈔票是十元鈔,250台斤的一頭豬肉不超過500元,一萬六千元是天價啊!我跟丈母娘說:「這麼多錢都給妳,妳女兒嫁過來還有飯吃嗎?」後來才降到一萬兩千元當聘金,一箱用繩子綁的小米酒,和一箱繩子綁的醬油當聘禮,喜宴後就把太太娶回家了,太太的嫁妝有一座衣櫃、一輛腳踏車、一張桌子、兩個凳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