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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島嶼出入境辦法-馬祖日報

連江縣政府為了有效管理公教人員與民眾來往島間的活動申請作業,於1957年頒訂《島嶼出入境辦法》,規定公教人員需備妥差假文件申請出入境證,民眾則須經鄰長、村長、村指導員簽註意見後,再由鄉公所核准發照。上述申請出境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據《馬祖日報》民國46年9月24日報導,該辦法詳細內容及檢查事項如下:「一、公教人員因公或因事赴外島嶼時,應持有該主(管)之證明或奉准之差假文件,申請發給出入境證。二、民眾因事赴外島之申請須由該管鄰長簽章并轉呈該村長村指導員簽註意見後呈鄉公所核辦。該辦法中規定出入境應注意事項有四點:一、應接受港口檢查站人員之檢查不得抗拒。二、不得攜帶危險品違禁品或管制之物品。三、上下船隻應遵守秩序不得爭先恐後以免危險。四、凡違犯第一至三項之規定者,得按當時情節之輕重予以懲處。申請出入境者應按時返回原住址,除非因故不能返回原址者法令另有規定外,悉按規定懲處,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禁足,勞役或其他處分。該辦法並規定有申請出入境限期或延後換發,及民眾入境留宿及延宿辦法,規定申請出境不得超過一個月。」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時間起
    1957/04/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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