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張德粹教授與莊維藩技正所著之「臺灣茶葉生產與運銷的研究」中「表九臺灣茶農每公頃茶園平均生產成本比較表」,顯示1952年(民國41年)臺灣各地區茶園分布與所有權之狀況。
「臺灣茶葉生產與運銷的研究」為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前身)於1958年(民國47年)發行之該會特刊第25號。
文中記載,茶園土地的所有權,大部份是屬於茶農自有,另一部份是台灣茶葉公司所有。依據農林廳1952年(民國41年)5月臺灣茶業生產調查報告,當年全省42,405公頃的茶樹栽培土地中,屬於茶農自有者為34,114公頃,約占80%,其中又以臺北縣13,791公頃及新竹縣之10,273公頃為最多。屬於公營茶葉公司及私人茶廠所有的為8,291公頃,僅約佔20%,其中又以臺北縣2,418公頃及桃園縣之2,927公頃為最多。
日據時期鼓勵成立茶業組合以擴大生產規模,茶業組合大多擁有茶廠與茶園。當時擁有茶園面積最大的是三井合名株式會社。光復後很多茶業組合即改為茶公司(或茶廠),因此多數茶廠擁有自有茶園。臺灣光復後,臺灣農林公司接收三井合名株式會社的茶園面積即將近3000公頃。後因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開放民營以後,公家所有之茶園面積即大幅縮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