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照片拍攝於民國50(1961)年苗栗縣中正路中苗里,記錄下當時行人的衣著打扮以及苗栗街道景物。畫面中亦有腳踏車、三輪車等交通工具。
台灣戰後初期,老百姓普遍清寒貧苦,到了1960至70年代,較富裕的人家開始有腳踏車,或是客廳也擺有電視機、音響、電扇、縫紉機等電器。當時的腳踏車也有「車牌號碼」,號碼都直接噴漆在後車輪的輪胎上。國民政府來台後,即實施「使用牌照稅法」課徵腳踏車的牌照稅,繳稅後由政府發給使用牌照,車主須將車牌裝掛在指定的位置才能騎乘上路。從當年的牌照稅繳納收據可知,早期腳踏車牌照稅一年期是課徵18元,未依規定掛牌還要罰款30元。在戰後初期經濟仍不景氣的年代,腳踏車可說是人們最常使用的交通工具,直到後來機車迅速竄起,加上腳踏車的稅收擾民又耗費龐大的行政成本,收益卻不是很大,自民國61(1972)年起停徵腳踏車牌照稅,改為課徵「機器腳踏車」,也就是摩托車的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