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古文書為鯉魚潭村耆老潘大州所收藏,是民國38(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在實施土地改革中「地籍總整理」這個項目時所頒發的證書,目的在於確認當時鯉魚潭巴宰族人位於上、下城共業地的所有權,而從證書上可知,上、下城業戶推定的共同土地管理人為當時內社較年長的潘永福。
戰後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地籍總整理的目的在於明瞭地權分配,藉由此項目,一方面政府得以加強地籍管理,另一方面也是為民國39(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做準備。再回溯當時鯉魚潭地區的時空背景,族人大多在昭和10(1935)年臺灣中部大地震後搬遷至上山下聚落,上、下城家戶寥落,因此藉由地籍總整理,政府並發給每位共有人一張「共有人書狀保持證」,以免共業地之所有權混淆不清。不過時至今日,共同持有上、下城土地的34位社民,有的早已搬離此處,但股份仍在,也是今日上下城共業地仍難以分割的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