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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書狀保持證

本件古文書為鯉魚潭村耆老潘大州所收藏,是民國38(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在實施土地改革中「地籍總整理」這個項目時所頒發的證書,目的在於確認當時鯉魚潭巴宰族人位於上、下城共業地的所有權,而從證書上可知,上、下城業戶推定的共同土地管理人為當時內社較年長的潘永福。

戰後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地籍總整理的目的在於明瞭地權分配,藉由此項目,一方面政府得以加強地籍管理,另一方面也是為民國39(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做準備。再回溯當時鯉魚潭地區的時空背景,族人大多在昭和10(1935)年臺灣中部大地震後搬遷至上山下聚落,上、下城家戶寥落,因此藉由地籍總整理,政府並發給每位共有人一張「共有人書狀保持證」,以免共業地之所有權混淆不清。不過時至今日,共同持有上、下城土地的34位社民,有的早已搬離此處,但股份仍在,也是今日上下城共業地仍難以分割的主因。

基本資訊

  • 管理者
    潘大州
  • 資料來源
    張素玢,《苗栗縣鯉魚潭巴宰平埔族調查研究暨古文書彙編》,頁58-62,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7。
  • 撰寫者
    唐菓創意有限公司
  • 創作者
    不詳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民國/戰後時期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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