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古文書為鯉魚潭村耆老潘大州所收藏,是明治34(1901)年10月岸裡大社末代總通事潘永安所頒給的定界書。此份定界書所屬人為潘大州之曾祖父潘阿敦阿委,紙上記載了其私有土地的四至範圍。在同年的8月,內社社民就已經訂立了「分管字」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依據。定界書可能是在殖民政府進行土地調查之際,為了後續總督府進行土地調查時可供勘查,因此再次糾集社民將個人土地四至立契作為證明。然而,就在社民立契各自分管土地的隔年,一場洪水使得溪埔地被沖毀,因此社民12人再次訂定「鬮分合約開溪埔分管字」合約,以合股的方式共同開田闢業,並約定往後無論地租、官用、雜費等皆按股份分攤,若有人推卸不願負擔,便將股份充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