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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譚啟瑞致爵公廿八日戌刻函

爵公中丞賜鑒。頃奉大翰。敬聆種切。敝幕失竊一案。經縣中會訓。情形甚碻。水師營在永州拿獲該匪。既不交縣。又遲遲其行。將扺衡時。忽畏罪自刎。則案情不問已和盤托出矣。出案之日。戴管帶本未在營。如哨弁某某徇庇之咎。實所難辭。疏忽二字不足以盡之。如現在即不深究。而為首之竊賊已斃。賍無可追。應令該營趕緊賠償全賍。一面將該哨弁勇丁分別責革。其在縣收押之革勇。罪有應得。即由懸懲辦。至戴管帶辦事。素來勤慎著有勞勩。今又重以鼎屬。自當格外保全。惟次師耳目甚週。時時派人訪查。此事斷無不知。必如以上所云。通融辦理。即使上峰詰問。敞處亦有詞可對。否則若戴管帶再惑於該哨弁之言。稍涉游移。一經發覺。則縣中原審各供具在。即瑞欲保全而不得矣。執事明察。用敢盡言。望轉致前途。是所盼禱。謹此奉覆。敬請台安。啟瑞頓首上言。廿八日戍刻。

基本資訊

  • 作者
    譚啟瑞
  • 書體
    草書
  • 數量
    二箋
  • 作品語文
    漢文
  • 集叢號-類型
    單件
  • 典藏尺寸
    本幅@#@25.8x15.3
  • 質地
    本幅@#@紙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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