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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劉秉璋三月廿七日函

再侯相於日前又來咨云。試銷淮鹽二萬。引專在監利螺山一事。今另委陸路一營。水陸一營。專赴宜昌等五府一州緝私。俟嚴定限期。銷竣川鹽後。無論有票無票。一概緝禁。專銷淮引等語。查川鹽濟楚。係駱文忠奏辦。今若禁川。須奉諭旨欽遵。僅憑咨文。誰能從之。且川厘一百餘萬。兩鄂餉所出。故沈丁諸督皆有以淮商津貼鄂餉百萬兩。奏准通行。今絕不言及鄂。何可不言。又丁稚翁前奏。即自流井一處。依井為生者。皆不下百萬口。恐禁川則囂然動矣。諒稚翁亦必陳奏現狀。詳細咨後。並加函致意。侯相倘不允。再具摺陳明可也。楊道事尚未議結。適新關三月杪。一年期滿。現與筱翁議。改題為奏。夾片聲明。歷年因豐稔收數較旺。和盤托出。遵照正月諭旨。溢解若千。其自官文恭。咸豐九年奏明定額以來。遇有溢額。籌給院司。公費並引。庚辰七月通飭諭旨。籌備公費。嚴禁節壽。可否照舊支給。如蒙允准。則廿餘年來之事皆可立腳。而後來者亦可循守。此摺四月下旬發。屆時務祈留意。載頌勳祺。如兄知無頓首。三月廿七日。

基本資訊

  • 作者
    劉秉璋
  • 書體
    行草書
  • 數量
    三箋
  • 作品語文
    漢文
  • 集叢號-類型
    單件
  • 典藏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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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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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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