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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 CC 常見問答

  • 人為的獨特創意表達產生著作,就可以產生著作權!而基本上依著作權法的預設,創意由誰而生,該人便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享有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依循的產生規則是「創作保護主義」!這和其他需要申請、認定、登記、公告之後才會生效的智慧財產權利,如專利、商標,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有很大不同。用最簡單的話來理解「創作保護主義」,就是當人為的著作表達具有獨特之創意性,著作人於該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跟任何人或機關申請登記,該著作的著作保護地位就是有效的。 而依照著作權法所訂,受雇、受聘時,由於創意表達多仍是從受雇人及受聘人而來,所以著作人預設仍是直接發揮創意之受雇人及受聘人,由受雇人及受聘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然而,受雇關係原則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經濟合作關係,所以法律預設將著作財產權劃歸雇用人,而受聘關係則是較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合作關係,此時法律預設將著作財產權劃歸受聘人,但同時律定出資者就出資目的上,是得以利用該著作的。 那麼,由於著作於被完成時便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一般建議該著作於公開發表時,著作人應於該著作上,明確標示其本名、筆名、別名,或相關聯絡資訊。以讓他人了解欲取得著作授權或主張合理使用時,能如何洽詢著作人或註明出處。

  • 著作權的保護核心在於「著作的獨特表達」。故「衍生關係」是基於原著作「另為表達」所進行的改作,而「編輯關係」是讓原著作「保持原來的表達」,但與其他的著作或資料,能被編輯在一起提供應用。 著作的產生不限於從無到有的創造,也可以利用已經存在的著作或資料來加以創作,產生新的著作,並獨立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後,於原著作的基礎上,再產生一個不同的表達,所呈現出來的是衍生著作;而若是蒐集許多個別的著作或資料進行選編,這些個別著作仍保有其原始表達,後續的創意加值是在資料的選擇及編排上,那這種類型呈現出來的就是編輯著作。 所以說,原本「見山是山、見水是水」,經過衍生改作之後,整體表達變得「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這樣的類型是在既有著作的基礎上進行創作,所衍生出新的表達就是衍生著作,衍生著作可以另起一格,獨立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提供利用時,仍然不得對原著作的著作權利產生影響。實務上,翻譯就是一種最基礎的衍生改作行為,將英文文章翻譯成中文,中文文章是英文原著作的衍生著作。又例如:將簡短新詩的內容改寫成長篇的白話散文,新詩是原著作,散文是新詩的衍生著作,所以這篇散文之於新詩就是衍生關係;此外,將小說的述事章節,改編成為電影劇本,電影劇本是衍生著作,電影劇本對於原小說是衍生關係。 然而,針對已經存在的著作或資料,以具有創意的方式來篩選與編排,若是原作的原始表達仍然存在,原本「見山是山、見水是水」,經過編輯整理之後,仍然「見山是山、見水是水」,但受編輯的山水之間,有起承參照的脈絡,此種過程產生的是,另一種獨立類型的編輯著作。在學術領域常見的論文集,就是編輯著作的基本型態,編輯群蒐集單篇文章,透過脈絡或主題的連結,讓多篇論文能集結成冊,產出成為一本論文集,該論文集中各篇文章之間就是編輯關係。另外像辭典、字典也是編輯著作的經典例子,編輯群透過對於字體與詞彙的創意選擇與編排,最後編輯成具有相類型內容,但主題架構卻仍有所差異的辭典或字典。須注意的是,編輯著作在編輯整理的過程裡,必須注入資料選編上的創意,若單純是將事實資訊採編年史或依經度、緯度採流水帳模式呈現,例如,收集地址後按照路名首字筆劃多少與門牌號碼排序,這樣單純排序的成品,並不能成為編輯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基本上要對他人原作進行衍生改作或編輯整理之前,依著作權法的預設,都必須得到原作的著作權利人同意,其後新的衍生著作和編輯著作要提供第三人使用時,除非進一步得到原作權利人預先的同意,不然也不能對原作的著作權產生影響。然而,CC授權是力求素材能合理流通的公眾授權模式,CC授權的基本預設,不論哪一種授權組合,都容許該CC授權的作品,能後續被使用者進行編輯性的整理!然而,若是要對CC授權的素材進行改作的話,就務必得確認該素材的授權模式,並沒有被加列「禁止改作(ND)」的元素,若該素材被原著作權人加列了ND元素,此素材仍然可以被拿來進行編輯整理,但後續利用時,務必不能改變它原始的創作表達,否則形成改作後,便逾越原著作權人預先授權的容許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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